日前 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》的公告(2015年第57号) 。
公告内容称:为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,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 ,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 。
该新规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。
该新规中规范了适用范围、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 ,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作出了严格的要求: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》之日起 ,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,制定整改方案 ,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 ,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,提出复查申请 。
此外 ,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,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,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 ,延期不得超过30日 。
而对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,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;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,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。
同时 ,对于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;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;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 ,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的;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 ,如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 ,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。
查处期间 ,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。